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賴錦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賴錦秀 張簡清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維忠、江素娥即錦忠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