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均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11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