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蕭瀚霆即魷魚工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