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