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慶源工程有限公司、許慶源、金長盈工程有限公司、伍宗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慶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源 相 對 人 金長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宗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另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其現設籍於高雄○○○○○○○○,有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個人戶籍資料 為證。是相對人之現所在地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