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慶源工程有限公司、許慶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慶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長盈公常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