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建華、吳林寶霞、吳炎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吳建華 相 對 人 吳林寶霞 法定代理人 吳建華 相 對 人 吳炎煌 吳建興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固依民事訴訟法有管轄之規定,然家事案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以符合設立家事法院、及使家事事件能集中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定程序審理之目的,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家事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至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為被繼承人吳振露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吳振露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8日死亡,其遺有土地、建物、存款等遺產,因相對人甲○○就上開遺產提 出特留分爭議,且其他相對人未為置理,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配合為遺產之分割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依上開法條規定之意旨,應屬家事事件而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是聲請人誤將本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