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牛勁貿易有限公司、張庭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4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博翔 被 告 牛勁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庭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28,486元 3.25%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按約定利率10%。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