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蔡美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被 告 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聖湧 被 告 蔡美麗 林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萬1,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46萬1,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持有由被告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蔡美麗、林志福(下稱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市前鎮區(見本院卷第13頁),依前引規定,系爭本票付款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對本件應有管轄權,何先敘明。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6萬1,000元及自113 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嗣縮 減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本件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聖湧、蔡美麗、林志福3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7月12日以分期付款 方式向伊購買自用大貨車2台,總價款為754萬2,857元,自111年7月15日起,每月1期,共計60期,每期應繳12萬7,000 元,雙方並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並經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原告,詎被告昕奕達企業有限 公司僅繳納17期分期款,即未再按期繳納,尚積欠546萬1,000元價款未清償,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第3條之約定,被 告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嗣原告屆期持系爭本票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付 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並得請求,其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21條、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㈡、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共同簽發,原告於 系爭本票屆期後為付款之提示,均未獲付款等事實,已提出系爭本票影本1張、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積欠金額計算式 為證(本院卷第13頁、第61至65頁),並經原告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庭,經本院核對與原本相符。而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既簽發系爭本票,並確仍積欠票據 債權未清償,故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546萬1,000元,及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昕奕達公司等4人連帶給付546萬1,000元,及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被告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蔡美麗、林志福 111年7月12日 113年1月15日 762萬元 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