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泓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04號 原 告 陳泓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