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承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楊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