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方昱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沛淳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