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李育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育林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育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242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