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余柏緯、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余柏緯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