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游子輝、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19號 原 告 游子輝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