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博凱、群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楊博凱 被 告 群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馬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1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日之前一日) 2,000,000元 1 利息 2,000,000元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12日 (31/365)年 6% 10,192元 總計給付金額 2,010,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