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沈桂雲、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武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沈桂雲 被 告 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19,6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4,000,000元 4,000,000元 2 利息 4,000,000元 112年8月2日 113年1月30日 (152/365+30/366) 6% 119,617.34元 合計 4,119,61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