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盛峰能源有限公司、鄧飛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18號 原 告 中盛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