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О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