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甲○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利美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銘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四號號刑事卷宗、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五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四一0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 0九號刑事裁定等資料均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