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移民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饒庭鳳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移民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委託在高雄市○○○路二三四之一號 一樓經營「統一翻譯社」之被告辦理訴外人湯田麗(中國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 人民)前往菲律賓投資移民之事宜,雙方約定被告應代為申請辦理湯田麗之中國 大陸護照及菲律賓入境簽證及菲律賓投資移民之居留證、身分證、返菲證、入籍 證、駕照、護照以及代辦在菲律賓結婚並送我國代表處認證和提供單身證明、出 生證明、華僑證明等事務,而處理上揭事務之酬勞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元 ,而於簽立委請被告處理上開事務之移民契約書(下稱系爭移民契約書)時即須 繳付三十二萬元,於交付湯田麗之中國大陸護照及菲律賓簽證時再繳付一十一萬 元,於交付菲律賓護照等證件時繳付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