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八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基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接受訴外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 託於台南科學園區興建廠房及辦公大樓,被告並再透過訴外人楊政忠之介紹,委 請原告承攬其中南茂封測廠之外牆打底工程,總價款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 ,嗣被告依約完成工程,惟被告竟僅支付七萬元,就餘款二十萬元拒不給付,迭 經催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承攬報酬給付請求權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二十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被告則對於前開於民國八十 九年八月間接受訴外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於台南科學園區興建廠房及 辦公大樓等情,固不為爭執,然辯稱:上開南茂封測廠之外牆打底工程係交由尤 金足承攬,亦即該工程之承攬人係尤金足,且工程款亦由尤金足請款並業已支付 完畢,至於尤金足是否另找楊政忠或另經楊政忠找原告前來施工,以及渠等間就 工程款應如何分配,伊並無過問,前開工程之承攬人應為尤金足,伊與原告無任 何契約關係存在,原告無權依承攬報酬給付請求權向伊請求工程款等語。 二、經查原告除陳稱本件南茂封測廠之外牆打底工程係楊正宗找其去施作,工程款項 均向楊正宗請領,從未向被告請款等語外,並陳稱其並不認識尤金足等語至明, 再除被告提出上開工程業由尤金足領款之工資估驗單二紙在卷可稽外,證人尤金 足亦證稱被告係將前開工程交予伊承包,伊當時透過仲介介紹由工頭楊正宗去找 工人來施作,工程款係伊向被告請款後,再與楊正宗核算工程費,伊並不認識原 告等語,是由上開原告本係由楊正宗找來施作前揭工程,且亦直接向楊正宗請款 ,而非直接向被告承包該項工程,亦非向被告請領工程款,並參酌被告係將工程 款交付予尤金足,而尤金足亦證稱該工程係其向被告承包,再另請工頭楊正宗找 尋工人前來施工等語,且尤金足與原告二人又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