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保險簡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即被告、原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保險簡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右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