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乙○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五九號 反 訴原 告 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反訴之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玖佰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