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一一號 上訴人 即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朝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甲○○ 原 告 右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肆萬玖仟伍佰 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