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信二即丙○○○健康生活館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