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信二即兒佶婦嬰健康生活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主張:被告楊信二即丙○○○健康生活館,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向原告購買塑膠袋一批,積欠新臺幣(下同)三萬七千一 百九十四元貨款,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三萬九千一百九十四元等語。被告代理人張簡淑萍則以:對購買之平袋( 打洞)貨款計貳萬伍仟貳佰元部分並不爭執,至於所訂購之背心袋有瑕疵,比一 般規格要小,請求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