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 告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北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與被告北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間,就被告承包之工程,雙方口頭約定有由原告自行就該工程裂縫施予灌注,嗣 後再依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