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同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昱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零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繕本一份、原告公司執照、被告營業登記資料及代表 人洪銘聰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