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 告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肆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元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刀具、美耐板材及機械零件等貨物,原告均依約 交貨,惟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被告簽發用以支付貨款之票據即陸 續未能兌現,退票時,原告已將退票事由通知被告並督促給付所有貨款,總計新 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二千七百七十四元,因此,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