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明達 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高雄市第五十四期重劃區○○段○○段一二七地號地上建物補償費新台幣參拾肆 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應由原告領取。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左營區○○○段 七小段一二七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並於其上建造鐵架石綿瓦房屋一 棟(下稱系爭房屋),經營博愛木材行,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期滿後,陸續續約迄今。茲因高雄市政府對前開土地辦理重劃,前開土地上 之建物必須拆遷,原告為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依法原始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 權,並由原告以其父陳文良之名義繳納房屋稅,因而辦理地上物查估後,亦認定 該建物所有權屬原告所有,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