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二七號 原 告 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薛明川明知某不詳真實姓名,綽號「發仔」及「賓仔」 之成年男子提供之「下一個是你」、「霹靂嬌娃」、「魔鬼複製人、「神鬼願望 」、「怒海潛將」、「重返榮耀」、「鵝毛筆」、「臥虎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