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余品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簽發,經由被告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盛公 司)背書,付款人、發票人帳號及金額均為第一商業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