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原告 丙○營造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七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上訴丙○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