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乙○○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擔任司 機一職,惟被告公司未給付民國九十一年三、四月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三萬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訴外人高雄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租賃小客車費用明細表、訴外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司所簽 定之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等件為證。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