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簡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勞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信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