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簡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勞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信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建清 劉啟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所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二十七萬五千元之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四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具狀追加請求不休假工資二萬零二百四十五元,而合計請求數額為二十九萬八千 六百一十三元;嗣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三十萬零九百元 。雖被告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