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一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一О七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甲○○以被告名義,委託原告代為鑽心取樣,工程款計新台幣 (下同)二萬九千五百五十八元,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並經訴外人甲○○簽收 確認無誤,發票復已依訴外人甲○○之指示開立予被告公司,不料,被告竟拒絕 付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九千五百五十八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對被告之抗辯稱:被告抗辯不認識訴外人甲○○係值得懷疑的,且以訴外 人甲○○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