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