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威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三千三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 千零三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一千九百八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