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百新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