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百新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該裁 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