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送達代收人 郭如憶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正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 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 千零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