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乙○○○虹昱工程行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範圍內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民國九十年七月至九月間,與被告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就被告承包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第二期工程結構工程模作組拆及附屬工程,雙方 約定依施作項目及數量請款之承攬契約,而原告上開承攬工程業於九十年九月二 十日全數施工完竣,並經被告監工人員簽收,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面額計有 十九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元支票四紙交付原告收執,迄今總計積欠工程費用新台幣 (下同)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