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八六三號 原 告 甲○○○○中東 訴訟代理人 王昌國 被 告 乙○○○帝王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路三二八號之「大順帝王薑母 鴨」店及位於同市○○○路二二三之一號「博愛薑母鴨」店之營業需要,自民國 八十七年起至陸續向伊購買桶裝瓦斯,直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被告始改 向他人購買桶裝瓦斯,然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內容中所載之桶裝瓦斯(下 稱系爭桶裝瓦斯)貨款,其中尚有共計(新台幣)一十萬四千零八十二元之桶裝 瓦斯貨款未為給付,迭經催索均未見果,為此乃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一十萬四千零八十二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等語,被告對於其因經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