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林張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三八三三五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 執行程序,就扣押劉余仙(原名劉淑琴)所有在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之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肆萬壹仟股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雄簡字 第三七二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主文所示之劉余仙(原名劉淑琴)所有在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之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肆萬壹仟股係其所有,其業經 依強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