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甲○○○新正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萬零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