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賀雪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七六四號 原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雪德 送達代收人 楊依幸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因被告異議應認本 件已無法調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萬一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百九十一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百四十 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