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正 本 原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六六七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七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務員 資料建檔、通訊處行銷人員報聘申請書、委任保險承攬契約書、佣金報表、存證 信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整批借貸檔案內容清單、核實實績表、承攬人員約定事 項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李宗諺法 官 程克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