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百新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